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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紡品自2018年5月1日起適用甲醛及芳香胺安全量新規(guī)範

      越南工商部于本(2017)年10月23日發(fā)布第21/2017/TT-BCT號公告,紡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稱福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產生芳香胺之新的國家技術標準規(guī)定(QCVN01:2017/BCT),并自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上述第21/2017/TT-BCT號公告適用于在越南市場行銷前之生產、進口及經營的紡品(如該公告附錄1所列海關稅號之紡品項目清單),惟不適用于屬于免稅限額之進入越境人士行李、組織及個人之移動財產;外交及國際機構和個人攜帶之免稅限額貨品;無商業(yè)價值使用之供廣告、科學和生產研究之樣品;供展覽使用之暫時進口、暫時進口后運出口、轉口、過境及置放于海關倉庫的貨品;屬免稅限額之禮品和贈送品、邊境居民進行交換之貨品,以及未經漂白或染整之布料和紡品等。

      該(第21/2017/TT-BCT號)公告規(guī)定紡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殘留量如下:

      甲醛:

      對供36個月齡以下兒童用使用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mg);

      對于與人體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75毫克;

      對于非與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0毫克。

      芳香胺:每公斤紡品之芳香胺(如該公告附錄2所列芳香胺化學品清單)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

      紡品在越南市場行銷前,應向企業(yè)所在地之省市工商廳提出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之書面自我宣告(或依據(jù)經受指定鑑定單位之檢驗報告進行宣告),并依據(jù)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以及2017年3月31日第02/2017/TT-BKHCN號公告符合標準規(guī)範宣告暨其評估方式規(guī)定,應在紡品張貼「CR」合格標籤。

      對于取得各國生態(tài)商標證明書(韓國Eco-lable、印度ECO- Safe、泰國Green lable、EOKO-Tex 100、歐洲EU–lable、臺灣Green mark、NORDIC Eco-lable、中國生態(tài)商標、全球有機產品、荷蘭生態(tài)商標、澳大利亞EcoLiving、德國Der Blaue Engel、 Oeko-Tex®)之進口紡品,無須取樣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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