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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7]9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fā)后,陸續(xù)接到部分地區(qū)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zhí)行范圍問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guī)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jù)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guī)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jù)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guī)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huán)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wèi)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chǎn)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chǎn)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yè)中標的機電產(chǎn)品或外國企業(yè)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yè)供應的機電產(chǎn)品,仍按原退稅率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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