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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一鞋企仿冒“PUMA”運動鞋 被判賠12萬

        昨日,記者從順德法院獲悉,晉江某鞋業(yè)制造公司因生產仿冒“PUMA”運動鞋,被德國著名企業(yè)魯?shù)婪?middot;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告上順德法院。近日,該院依法判處這一鞋企向波馬支付賠償金12萬元。

      原告于1978年在中國注冊了“PUMA”商標、“豹圖形”商標和“PUMA及豹圖形”商標,并在運動衣、運動鞋等產品上長期廣泛使用,在中國國內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8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華南某公司下屬的順德分公司某超市內銷售印有與原告“豹圖形”商標相似的運動鞋,于是申請廣東省南方公證處進行證據(jù)保全公證并于2008年1月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證封存的所購物品(運動鞋)當場拆封。該運動鞋外包裝標注生產廠家為“晉江市某鞋業(yè)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地址,運動鞋兩側標有與原告豹圖注冊商標近似圖形各一。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豹圖形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運動鞋兩側的豹形圖進行對比,兩者均是躍起的豹形圖案,在整體形態(tài)及構成上高度近似,細節(jié)的不同處在隔離狀態(tài)下無法明確區(qū)分,兩者的近似程度較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運動鞋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據(jù)此,法院認定案涉運動鞋側面使用的豹形圖案與原告的豹圖形注冊商標近似,被告晉江某鞋業(yè)制造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并確認被告晉江某鞋業(yè)制造公司賠償數(shù)額為12萬元。

      被告華南某公司及其下屬順德分公司是案涉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其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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