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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皮毛產品標簽法案于3月18日正式生效

      2011年3月18日,貿發(fā)網消息,美國總統奧巴馬于2010年12月18日簽署了《毛皮標簽正式法案》。根據此前報道,該法案對《皮毛產品標簽法案》進行了修訂,對所有皮毛產品(無論價值)的標簽做出了新的要求。廢除原先的“相對數量小或價值低”的毛皮服裝的標簽豁免,即只有當動物皮毛的價值含量超過150美元時才需要打上標簽。新法案于3月18日生效。

      據悉,特拉華州、新澤西州、紐約、馬薩諸塞州和威斯康星州在此前就提出建議,要求所有在其轄區(qū)內銷售的真皮毛衣物需含有標注了“真皮”的標簽,人造皮毛的衣物標上“仿毛皮”標簽。

      該法規(guī)還同時包括一項從美國商品交易會包裝與標識法(FPLA)中豁免的條款,關于非零售商銷售的皮毛產品,即:(1)通過捕捉或狩獵動物的方式獲得的;(2)在其住所、手工藝品展覽或狩獵人臨時或短期居住的其它居住點通過面對面的方式獲得,銷售者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是以銷售皮毛產品為主。此外,法規(guī)還要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從對該指南進行修訂,截止2011年3月18日。

      但是,對于國會豁免的皮毛產品可免除標簽要求,美國一人道組織表示強烈不滿,原因是目前貂毛皮被廣泛用于著名零售商及設計師的服裝樣品中。這些服裝的標簽或廣告中都未標注皮毛來源。相反,標簽中從未提及,或稱之為“仿皮毛”或“浣熊”。而這些皮毛大多來自中國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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