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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fā)布《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yè)兼并重組的意見》

        隨著加快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力度的加大,各行業(yè)、各領域的企業(yè)兼并重組步伐不斷加快。為此,國家工商總局11月28日發(fā)布《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yè)兼并重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九個方面提出支持性、便利性措施,降低企業(yè)兼并重組成本,最大限度方便企業(yè)。

        可同時辦理公司注銷、設立、變更登記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指出,《意見》提出的支持性措施,本著既注重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又注重制度創(chuàng)新,充分尊重公司、股東的意思自治的原則,方便企業(yè)辦理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涉及的相關登記,公司可以同時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一并辦理。”周伯華說。按照以往的規(guī)定,公司合并分立后,有的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有的公司需要解散,還有可能產生一個或多個新的公司。這些公司都需要到工商部門分別辦理登記,新設公司要辦理設立登記,存續(xù)公司要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要辦理注銷登記。一次兼并重組要辦理多次登記手續(xù)才能完成。對此,《意見》提出,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辦理公司注銷、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對于企業(yè)跨區(qū)域重組的,以往要到不同地區(qū)、不同層級的登記窗口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僅麻煩,成本也很高?!兑庖姟诽岢?,公司合并分立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相關登記機關應當加強登記銜接。如果涉及不同層級的登記窗口辦理登記時,上一級登記機關會主動協調;如果涉及不同地區(qū)登記窗口辦理登記,先收到有關咨詢、申請的登記窗口會主動協調,盡可能優(yōu)化工商內部工作流程,把方便留給企業(yè)。

        自主約定注冊資本額、股東出資份額

        《意見》尊重公司自治,允許公司自主約定注冊資本數額、股東出資份額等事項。公司合并分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合一和分裂,無論是合并還是分立,都不存在股東重新出資的行為。因此,一般情況下,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合并前各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分立后各公司注冊資本之和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但考慮到公司合并分立的具體情況,應當給予合并分立各方最大的意思自治,允許各方約定注冊資本數額。”周伯華強調。

    《 意見》提出,因合并而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數額由合并協議約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因分立而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數額由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

        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資產的重新組合,合并分立后新設或存續(xù)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必然發(fā)生變化。由于公司合并分立不僅僅是資產的重組,還涉及公司人格的統一或分裂,僅僅從資合的角度考慮不夠全面,還應當充分考慮到人合的因素。股東持股情況本身就是公司間討論合并分立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自治范疇的內容,不宜強制規(guī)定。因此,《意見》提出,因合并、分立而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發(fā)起人)的出資比例、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創(chuàng)設分公司變更隸屬關系登記的新方式

        為支持企業(yè)重組,《意見》創(chuàng)設了分公司變更隸屬關系登記的新方式。分公司變更登記,只有變更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營業(yè)場所三種類型。按照現行規(guī)定,合并分立當中,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只能辦理注銷登記。但在實踐中,對于實施一級法人體制或者分支機構眾多的企業(yè),如銀行、證券公司等。這些分公司只是隸屬關系發(fā)生了變化,其他經營并未變化。如果分公司都要注銷,顯然成本過高。

        因此,《意見》提出,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按照處置方案對分公司作相應處理。處置方案中載明分公司歸屬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稱變更程序辦理分公司隸屬關系的變更登記。

        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承繼

        根據《公司法》的原則規(guī)定,合并分立中的解散公司在注銷時可以不進行清算,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分立后存續(xù)或新設的公司承繼。如果解散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當然可以在不清理對外投資的情況下直接辦理注銷登記。但對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可以承繼,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

    “我們認為,合并分立后新設或存續(xù)公司獲得合并分立前公司持有的股權,不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而是基于其對被注銷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繼受。解散公司注銷后,其持有股權所在的公司可以另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股權的登記申請。”周伯華說。

        因此,《意見》提出,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按照處置方案作相應處理。處置方案中載明股權歸屬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辦理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允許合并分立時引入新的投資人

        《意見》明確,允許合并分立時引入新的投資人,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請多項變更登記。從法律關系上看,合并分立的當事人是合并分立前的公司,也就是說,合并分立是公司間的合并分立,而不是公司股東之間的合并分立。由于合并分立前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無法成為或間接成為合并分立程序中的當事人,自然也無法通過合并分立程序成為合并分立后公司的股東。

        “但是,在合并分立前或合并分立后,第三人都可以通過受讓公司股東的股權或增加投資而成為合并分立后公司的股東。”周伯華指出,實踐中,企業(yè)兼并重組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yè)兼并重組時,往往需要引入新的投資者,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為支持企業(yè)通過合并分立擴大規(guī)模,支持國有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改制重組,《意見》提出,公司合并分立時增加股東、增加注冊資本等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一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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