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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調整皮衣、箱包、鞋靴等物品購物關稅

      為適應市場發(fā)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務院2011年1月批準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6號公布),海關總署重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并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執(zhí)行。海關總署2007年6月修訂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5號公布)同時廢止。
      
      一、進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則歸類:
      
      (一)《歸類表》已列名的物品,歸入其列名類別;
      
      (二)《歸類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歸入相應類別;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則歸入相應類別的物品,歸入“其他物品”類別。
      
      二、進境物品完稅價格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一)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fā)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二)邊疆地區(qū)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zhí)行。
      
      三、納稅義務人對進境物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的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
      
      海關征稅的簡要規(guī)則為:境外采購自用物品,郵件入境限額50元,旅客入境限額5000元,超出部分,按完稅價格乘以稅率征繳關稅。

      與海關總署2007年6月修訂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對比,皮革等項目分類規(guī)定更細致,例如從籠統(tǒng)的皮革服裝分為裘皮衣、皮大衣、皮上衣、皮背心、皮褲、皮裙等,稅率自20%降至10%。


      此外,原“所列完稅價格與應稅物品實際價格相差懸殊達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可采取另行確定價格原則或按物品實際價格計征稅賦”的規(guī)定,現(xiàn)改為“實際價格為完稅價格2倍以上或1/2以下的,需提供真實發(fā)票收據,依法確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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