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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成立商貿(mào)公司 銷售假耐克鞋獲利3000萬

           3名80后成立的商貿(mào)公司,不到兩年時間,就向知名購物網(wǎng)站銷售了八九萬雙假耐克鞋,銷售金額超過3000萬元,被查時,倉庫里還堆著1萬多雙假耐克鞋。這些假貨騙過了購物網(wǎng)站,卻沒有騙過真耐克。因為耐克公司的打假,該公司的售假行為敗露。

           近日,廈門丸酷斯商貿(mào)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單位,該公司的三名負責人駱某、白某和丁某作為被告人,在思明區(qū)法院受審。

           這樣合伙

           80后合開公司,售假超過3000萬元

           2011年9月,駱某等3人共同成立了廈門丸酷斯商貿(mào)有限公司,辦公地點設在湖里枋湖北二路,并在上湖社租下倉庫,主要業(yè)務就是向購物網(wǎng)站提供耐克品牌運動鞋。

           這三人均為80后,駱某1989年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銷售;白某,1983年出生,公司財務主管;丁某,1981年出生,公司采購主管。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間,該公司作為中間商,明知購進的是假耐克鞋卻冒充正品銷售給購物網(wǎng)站,銷售金額共約3055萬元,其倉庫里還存有13472雙運動鞋,貨值約為995萬元。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耐克(中國)體育有限公司鑒定,上述運動鞋均系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認為,丸酷斯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駱某等三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是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尚未銷售部分被認定為犯罪未遂。鑒于三人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因此對三人從輕處罰,判決如下:丸酷斯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金1000萬元;駱某等三人也因同樣的罪名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并分別處罰金200萬元。

           目前該案件仍在上訴期。

           這樣售假

           3折左右進貨,加價二三十元賣出

           2012年1月,公司采購主管丁某結識了一名上海供應商,名叫陳某超。起初,陳某超承諾貨都是真的,還拿出一份不知真假的授權委托書,按照市價的45%-50%供貨給丸酷斯。不過,由于客戶一直壓低價格,駱某等人要求陳某超降價。

           陳某超“委婉”地提出一套方案:“如果只是看圖片,沒人能看出問題,不過如果是耐克公司拿去將產(chǎn)品解剖,會發(fā)現(xiàn)問題。”陳某超言下之意是,價格要低的話,只能是假貨,不過這種假貨足以亂真。

           駱某等三人心領神會,一合計,決定試一試。于是,進貨的價格降至專柜價格的28%-32%,基本在200元左右,丸酷斯再加價20-30元出售。

           事后,駱某向警方坦承,雖然陳某超沒有明說貨是假的,但不能提供這些產(chǎn)品的有效憑證,價格又很低,而且是賣完之后再付款,根本不可能是正品。

           找人代開發(fā)票,還私刻公章備用

           丸酷斯的假耐克鞋主要流向兩家購物網(wǎng)站,一家在廣東,是丸酷斯直接供貨;另一家雖然在我市,不過是經(jīng)人倒了一手才賣給網(wǎng)站的。兩家網(wǎng)站雖然明確要求必須是正品,但稱自己的核查能力有限。位于廣東的網(wǎng)站還向公安機關提交了書面說明,表示每次送貨前會核查丸酷斯采購時的增值稅發(fā)票。其實,這些發(fā)票是丸酷斯找人代開的,他們甚至還私刻了耐克直接經(jīng)銷商的公章以備不時之需。

           丸酷斯的“渾水摸魚”做法之所以能夠得逞,還和耐克產(chǎn)品不透明的銷售鏈有關。一名耐克客戶透露,按規(guī)定,銷售耐克產(chǎn)品必須取得授權,而向耐克的直接經(jīng)銷商采購不容易,因為直接經(jīng)銷商會根據(jù)市場和庫存調(diào)整銷售。一旦沒有渠道購買,他們便轉向其他中間商,一層又一層的中間商為了防止客戶的流失,都會說是找直接經(jīng)銷商采購的,不會透露自己的真實貨源,“否則客戶直接找上家采購,就沒我啥事了。”

           東窗事發(fā)

           打假人員發(fā)現(xiàn)倉庫,耐克公司隨后報案

           駱某等人萬萬沒有想到,他們的倉庫會被耐克公司的打假人員發(fā)現(xiàn)。

           葉先生是耐克公司員工,平時的工作就是搜集打假線索。2013年9月,他發(fā)現(xiàn)了丸酷斯設在上湖社的倉庫,粗略估計,倉庫里有上萬件商品,而從公司總部傳來的消息顯示,公司并未在此地設立倉庫,也沒有授權這一帶的工廠生產(chǎn)。2013年10月初,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請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員沖擊了該倉庫,之后,駱某、白某、丁某也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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