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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新辦法新看點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引起社會普遍關注。與現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版網購管理辦法有哪些新看點?記者2月14日采訪了工商總局市場司具體負責網絡市場監(jiān)管工作的副司長楊洪豐。

      辦法名稱更短管轄范圍更廣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現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從《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到《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行政規(guī)章的名稱縮短了,但涵蓋的范圍卻更廣了。”楊洪豐說?!毒W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規(guī)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行政規(guī)章,2010年正式實施。

      據楊洪豐介紹,三年多來,隨著網絡市場的飛速發(fā)展,網絡交易新形式、新業(yè)態(tài)不斷涌現,違法行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斷翻新,暫行辦法中的部分規(guī)定已相對滯后,無法完全適應網絡市場規(guī)范發(fā)展的需要。

      為適應新的形勢,新辦法的內容包含了對網絡交易主體、客體和行為三方面的規(guī)范,涵蓋了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全部經營活動,包括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各類營利性服務。

      適應新消法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修正。“為適應新消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楊洪豐說,這主要體現在網購售后服務、個人信息保護、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

      在售后服務方面,新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報紙和期刊等除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并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新辦法規(guī)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應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在格式合同管理方面,新辦法規(guī)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對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大對不正當競爭監(jiān)管力度

      “惡意‘打差評’‘刷業(yè)績’等,都是近年來網絡市場出現的一些特有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了網絡市場經營秩序。對此,《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擴充描述,為規(guī)范這些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依據。”楊洪豐說。

      新辦法規(guī)定,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限額;

      ——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yè)信譽;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對跨區(qū)域違法違規(guī)調整工商機關執(zhí)法管轄權

      近年來,跨區(qū)域的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日益增多。“針對這一新形勢,《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違法行為管轄權的規(guī)定作了一些修改、完善,使之更為科學合理。”楊洪豐說。

      新辦法規(guī)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fā)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這一規(guī)定與現行暫行辦法中確立的管轄原則保持一致,既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又有效地避免了‘一事二罰’的出現。”楊洪豐說。

      同時,辦法新增了對指定管轄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工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部門指定管轄。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fā)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工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局負責查處。

      楊洪豐指出,這是由于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設定與線下存在差異,新增上述規(guī)定可避免出現管轄爭議、提高執(zhí)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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